(2015)永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郑平祥与黄镇荣、刘苏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平祥,黄镇荣,刘苏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郑平祥,男,汉族,永定县水利局干部,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黄镇荣,男,汉族,永定县水利局干部,住龙岩市永定。被执行人刘苏连,女,汉族,系被告黄镇荣之妻,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郑平祥与被执行人黄镇荣、刘苏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帐户的金额被其他案件冻结,待扣划后再行分配,其余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56741.23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2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吴慧华审 判 员 孔祥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游瑞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