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文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务农。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燃油车从本县南田镇彩山移民村驶往五源村,途经南田镇新岳村弯坡地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黄某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其驾驶的车辆属轻便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质证无异议的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酒精呼气检测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晓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章方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