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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世杰与被告马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杰,马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李世杰。被告马博。原告李世杰与被告马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份,被告马博向原告借款4350元,同年5、6月份被告哥哥结婚时被告在原告经营的门市部赊购烟酒,以上共计11231元。于2015年4月15日支付了231元,将下剩的11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二、三天内归还,但至今未付。现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3640元(含利息264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借款,赊购烟酒及打条据均属实。现同意归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前季,被告马博向原告李世杰借款4000元,加上被告先后在原告经营的门市部赊购烟酒等总共11231元。2015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归还了231元后将下剩的11000元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今借到李世杰现金11000元。借款人:马博”。该款经原告催要后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借据原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世杰与被告马博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情形下,原告催告时被告应及时归还,现未归还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之义务。故对原告李世杰要求被告马博归还欠款11000元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的利息,因双方在借据中对利息未约定,加之该笔欠款大部分为买卖货物所欠,故依法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马博归还原告李世杰欠款1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世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元,由被告马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41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解爱民人民陪审员  陈兴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忠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