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胡雄亮与吕慈萍、朱伟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吕慈萍,胡雄亮,朱伟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吕慈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胡雄亮。一审被告:朱伟能。本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吕慈萍因与被申请人胡雄亮、一审被告朱伟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再审申请人吕慈萍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吕慈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再审申请人吕慈萍撤诉。审判长 方 远审判员 李美巧审判员 王可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