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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胡雄亮与吕慈萍、朱伟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吕慈萍,胡雄亮,朱伟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吕慈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胡雄亮。一审被告:朱伟能。本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吕慈萍因与被申请人胡雄亮、一审被告朱伟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再审申请人吕慈萍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吕慈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再审申请人吕慈萍撤诉。审判长 方 远审判员 李美巧审判员 王可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