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崔庆峰与申万军、崔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庆峰,申万军,崔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70号原告崔庆峰,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全英,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万军,教师。被告崔香玲,农民。系申万军之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乔学广,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庆峰与被告申万军、崔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庆峰诉称,2014年2月15日,被告申万军向原告借款87000元,并约定到期付息18792元。原告因急需资金向被告讨要借款,被告申万军偿还原告2万元。被告申万军更换借据时将其妻崔香玲写为借款人。后被告申万军又用酒抵7000元借款。余下6万元本金,再次换借据时,被告申万军又换成其本人为借款人。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本金6万元和利息14472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经审查,本案涉嫌非法集资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庆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张秀东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广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