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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鲍准与新疆广汇清洁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佳隆商贸运输有限公司、俞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准,新疆广汇清洁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佳隆商贸运输公司,吉木萨尔县亿隆汽车运输公司,吉木萨尔县亿隆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亿隆大酒店,俞俊,闫海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432号原告:鲍准,男,汉族,1981年2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白建利,新疆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广汇清洁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中天广场*楼。法定代表人:姜安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会军,公司职员。被告:昌吉市佳隆商贸运输公司。住所地:昌吉市乌伊西路北侧滨湖河商业街A段。法定代表人:吴建海,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木萨尔县亿隆汽车运输公司营业场所:吉木萨尔县艺隆大酒店。负责人:王增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盛荣,吉木萨尔县亿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吉木萨尔县亿隆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亿隆大酒店。营业场所:吉木萨尔县乌奇路南侧艺隆大酒店。法定代表人:王增录,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盛荣,吉木萨尔县亿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俞俊,男,汉族,1984年7月30日出生,住奇台县。被告:闫海涛,男,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新疆吉木萨尔县。被告:昌吉市佳隆商贸运输公司。住所地:昌吉市乌伊西路北侧滨湖河商业街A段。法定代表人:吴建海,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天润大厦*号楼。法定代表人:宁建国,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红卫,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原告鲍准与被告新疆广汇清洁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吉木萨尔县亿隆汽车运输公司、吉木萨尔县亿隆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亿隆大酒店、俞俊、闫海涛、昌吉市佳隆商贸运输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案,原告鲍准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鲍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未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准撤诉。案件受理费3047元,其他诉讼费用640元,合计3687元,由原告鲍准承担。审判员  惠润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