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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秀枝与南安市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枝,南安市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84号原告陈秀枝,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傅琛禧,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市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林志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枝与被告南安市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枝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枝以欲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行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1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306元,由原告陈秀枝负担。审判员  高燕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丽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