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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肖途与重庆中十冶皓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途,重庆中十冶皓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268号原告肖途,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31日,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陈继红,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中十冶皓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彭彦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途诉被告重庆中十冶皓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途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肖途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