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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小明与广州市喜燃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明,广州市喜燃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明,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高海涛,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喜燃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STEFFENSCHIOTTZ-CHRISTENSEN。委托代理人:白金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小明因与广州市喜燃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燃能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0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喜燃能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陈小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869元;二、驳回陈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喜燃能源公司负担。判后,陈小明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64号判决第二项;2、依法改判喜燃能源公司支付陈小明2011年1月1日-7月2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6767.8元(22793÷21.75×8×2);3、依法改判喜燃能源公司支付陈小明未休婚假工资13623元(22793÷21.75×13);4、依法改判喜燃能源公司支付陈小明车补报销费用4433元;5、本案上诉诉讼费用由喜燃能源公司承担。上诉理由: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部分基本准确,但忽略了部分事实,且在使用诉讼时效制度上存在严重错误,其简单以陈小明未在一裁二审阶段主张婚假工资及年休假,进而认为超过时效而不予支持其请求,致使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做出了错误判决,其具体理由如下:一、陈小明未在第一次仲裁时提出年休假及婚假赔偿是符合相关法律原则的。本案中,陈小明于2011年5月21日依法登记结婚,陈小明并未依法享受婚假。同时,喜燃能源公司并未安排年休假。喜燃能源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以陈小明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陈小明劳动关系,后陈小明不服而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违法,并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如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得到司法认定,其婚假和年休假是可以在恢复劳动关系后得到享受而无需赔偿的。也就是说,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与年休假及婚假工资赔偿的主张是相互对立的。故此陈小明在(2011)穗天劳仲案非终字第1913号案,在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就不能同时提出年休假及婚假请求。因此,陈小明在第一次仲裁阶段未提出该请求,并非放弃该请求。二本案适用时效中断,婚假工资、年休假工资时效,自一裁二审后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法释[2008]11号)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本案中,陈小明因解除劳动关系而与喜燃能源公司发生纠纷,并于2011年9月8日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拖欠2011年7月1日至22日工资、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工资、出具工资清单等请求,该劳动纠纷的诉讼时效因陈小明提出了以上请求而中断,而以上第一次仲裁请求与现再次提起的年假、婚假工资赔偿仲裁请求系基于同一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债权,故此,其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现在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债权。该案经原一裁二审,认定无法恢复劳动关系,并建议另行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该判决于2013年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而,该劳动纠纷的诉讼时效应于2013年2月1日起重新计算。现陈小明于诉讼时效1年内(2014年1月16日)再次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未超过时效。三、年休假、婚假工资的请求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存在逻辑关系。如前所述,陈小明不能在第一次主张恢复劳动关系请求时,提出年休假、婚假工资。在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无法恢复劳动关系,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时,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致使陈小明无法享受年休假工资、婚假待遇。因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与年休假工资、婚假工资之间存在因果内在逻辑关系。四、本案的车补报销主张有充分的证据,且相互印证。陈小明的车补报销主张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且相互印证。详见仲裁及一审所附证据。本案适用时效中断效力及于年休假工资、婚假工资,且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内在逻辑关系,车补报销有充分证据证明,故应当合并审理而未过时效。综上所述,请求二审考虑资强劳弱的现实,充分考虑保护弱势劳动者权益的司法理念。坚持错案必纠的精神,查明本案的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并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喜燃能源公司答辩:不同意陈小明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原因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规定,年休假最长只能跨1个年度,即陈小明2011年度的年休假最迟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休完。虽然陈小明在2011年9月8日提起了劳动仲裁,但该次仲裁请求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拖欠工资以及出具工资清单,并未涉及年休假问题,而且该次劳动争议历经仲裁、一审和二审,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还没有做出终审裁决,因此,不管该次劳动争议的终审结果如何,自2013年1月1日起,陈小明都只能要求支付201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不能要求休年休假,也就是说,陈小明主张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自2013年1月1日起算。陈小明于2014年1月16日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该项请求,已经超过了1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原审法院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陈小明该项请求的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未休婚假工资问题。陈小明上诉要求喜燃能源公司支付未休婚假工资却没有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即陈小明要求喜燃能源公司支付未休婚假工资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驳回陈小明关于婚假工资请求的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费用报销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陈小明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陈小明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小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谷丰民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雅媛石俊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