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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贾凤辛与刘文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凤辛,刘文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贾凤辛,男,南皮县。被告刘文军,男,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凤辛与被告刘文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撤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