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芳峰、刘军利与甘瑞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芳峰,刘军利,甘瑞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赵芳峰,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委托代理人邹平礼,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军利,男,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委托代理人邹平礼,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瑞军,男,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芳峰、刘军利与被告甘瑞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芳峰、刘军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芳峰、刘军利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19.5元,由原告赵芳峰、刘军利负担。审 判 长 邹 戬审 判 员 余传甲人民陪审员 杨春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