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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执民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桃仙与黄利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桃仙,黄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江桃仙。被执行人:黄利刚。江桃仙与黄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杭淳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桃仙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利刚暂无履行能力,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江桃仙案款20万元及利息、公告费65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4636元、执行费3368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执民字第50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鹏飞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凌红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