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一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孙行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公司、王庆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行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公司,王庆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539号原告孙行起。委托代理人王庆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公司,住所地广宗县。负责人鞠朝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献进,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庆席,农民。委托代理人史爱辉,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行起与被告王庆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孙行起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经查原告孙行起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孙行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行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孙行起承担。审 判 长 张新柱代理审判员 李洪起人民陪审员 张立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