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谷国监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密市隆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郑州双强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国监,河南省新密市隆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郑州双强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5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国监,又名谷国建,男,汉族,1965年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爱国,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密市隆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汝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建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州双强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世杰,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谷国监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国监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爱国、河南省新密市隆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建伟、���州双强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世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谷国监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903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马增军审 判 员 贾建新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