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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周祖根与张建荣、陈水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祖根,张建荣,陈水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周祖根。委托代理人孟元强(受周祖根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婉(受孟元强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荣。被告陈水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祖根与被告张建荣、陈水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祖根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荣、陈水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祖根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建荣、陈水妹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祖根撤回对被告张建荣、陈水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祖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时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