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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邹吉伟诉四川省宜宾寅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吉伟,四川省宜宾寅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邹吉伟。委托代理人:胡光宗,宜宾市翠屏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钟毅,宜宾市翠屏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宜宾寅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振兴南路寅吾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冉恒川。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邹吉伟诉被告四川省宜宾寅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汉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吉伟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邹吉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汉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