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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晓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