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晓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