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蓉翠与李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蓉翠,李旭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108号原告:陈蓉翠。被告:李旭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蓉翠与被告李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蓉翠撤回对被告李旭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蓉翠负担。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夏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