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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执字第0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068-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华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延波,该公司信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张鹏,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井阳路。法定代表人李明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俊生,该公司党委副书记。申请执行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即:(2014)矿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如下款项:货款783150.40元、利息70636.06元、本案诉讼费6213元、共计86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用860000元的承兑汇票一次性结清。被执行人支付上述款项后本院作出的(2014)矿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视为执行完毕,双方无其他异议,互不追究任何责任。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已将金额为860000元的承兑汇票交付给申请人。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矿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院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