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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周朋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朋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4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朋飞,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临武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临武县万水乡林里村委会*组*号。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朋飞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慧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朋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朋飞先后到广州市黄埔区、天河区、海珠区、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及增城市、珠海市、佛山市、中山市、深圳市、东莞市、肇庆市、四会市等地,寻找露天停车场停放的宝马牌、捷豹牌、凯迪拉克牌等高档品牌小车作为作案目标,拆卸上述高档品牌小车的倒后镜,并藏匿在车辆停放地点附近隐蔽处,后在上述高档品牌小车上粘贴或摆放写有“找车镜”及被告人周朋飞手机号码(先后使用过132××××0199、132××××6090、132××××7354三个手机号码)的纸片。若有车主通过纸片上的手机号码联系被告人周朋飞,被告人周朋飞则会通过短信发送接收财物的银行账号及户名,索取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财物,后将倒后镜的藏匿地点告知被害人,由被害人自行取回被盗走的倒后镜。1、2014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市花都区狮岭镇岭南工业区商业一街25号门口,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艾某的路虎牌小汽车倒后镜1片(价值723元)。2、2014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市天河区粤垦路电子大厦停车场,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张某甲的路虎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1893元),后经电话联系,向电子大厦停车场员工符某索某500元。3、2014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市天河区丽晴轩竣华酒庄门口停车场,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蔡某的沃尔沃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1785元)。4、2014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272号百壮广场南面广场空地,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邝绍球驾驶的克莱斯勒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789元)。5、2014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市番禺区洛浦街吉祥南街通往洛溪村的路边,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刘某甲的沃尔沃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1390元)。6、2014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市番禺区洛溪新城吉祥北道工商银行对面,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李某乙的宝马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3172元)。7、2014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路上庄公寓门口,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梁某甲的大众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1349元)。8、2014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市花都区云山路71号门口,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利某的奥迪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597元),后经电话联系,向被害人利某索某300元。9、2014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区怡港大厦266号对出停车场,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巫某的讴歌ZDX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1045元)。10、2014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区丰乐小区对出停车场,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邓某的奥迪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593元)。11、2014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区黄埔丰乐中路91号大院内,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李某丙的宝马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4817元),后经电话联系,向被害人李某丙索某700元。12、2014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区丰乐小区内露天停车场,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吴某的奥迪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530元),后经电话联系,向被害人吴某索某500元。13、2014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区丰乐中路77号小区内露天停车场,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余某的凯迪拉克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1805元)。14、2014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区丰乐中路香柏酒店的露天停车场,以上述手段盗走香柏酒店的捷豹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2635元)、被害人方某的宝马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以及被害人廖某丙的奥迪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后经电话联系,分三次向香柏酒店的员工张某乙索某财物共计1900元。15、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区丰乐中路111号小区内露天停车场,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孔某的道奇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441元),后经电话联系,向被害人孔某索某200元。16、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区丰乐中路111号小区内露天停车场,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葛某的凯迪拉克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3510元),后经电话联系,向被害人葛某索某300元。17、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增城市新塘镇东坑富源路1号门口,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刘某乙的宝马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7871元)。18、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增城市新塘镇东坑四横路10号门口,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肖某的奥迪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3431元)。19、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增城市新塘镇东坑三横路汇豪酒店附近,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陆某的凯宴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1365元),后经电话联系,向被害人陆某索某700元。20、2014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东莞市东城区鸿怡大厦C座对出停车处,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刘某丙的奥迪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3385元)。21、2014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东莞市东城区莞樟路168号中惠丽阳时代停车场,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马某的宝马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2598元)。22、2014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深圳市民治街道华美丽苑小区门口,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林某的保时捷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2226元)。23、2014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佛山市禅城区南浦公园附近的,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叶某甲的本田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656元)。24、2014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市海珠区盈丰路126号门口的停车场,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李某辛的凯迪拉克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3669元)。25、2014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市海珠区西窖村进贤大街停车场,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饶某的凯迪拉克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2128元)。26、2014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市海珠区盈翠路芳草轩门口的停车场,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李某丁的沃尔沃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1040元)。27、2014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市海珠区盈翠路芳草轩对面的停车场,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李某戊的奔驰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2744元)。28、2014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中山市沙溪镇中信左岸门口的停车场,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严某的奥迪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610元)。29、2014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中山市沙溪镇宝佳上筑小区门口,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李某己的宝马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9558元)。30、2014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中山市沙溪镇中信左岸门口的停车场,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刘某丁的奥迪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572元)。31、2014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中珠大厦国美电器门口,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李某庚的宝马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6016元)。32、2014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围基义福新村22栋楼下,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梁某丙的雷克萨斯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2681元)。33、2014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围基西海名苑后门停车场,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傅某的宝马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9108元)。34、2014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四会市城中区沙尾居委会沙尾二路路边,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陈某甲的宝马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3359元)。35、2014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肇庆市端州区沃尔玛门口,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潘某的凯迪拉克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2178元)。36、2014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市白云区圣地南路停车场,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周某的美洲豹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1342元)。37、2014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市白云区永平街元下田四路6巷2号门口,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杨某的奥迪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361元)。38、2014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市白云区元下田四路424公交车总站旁停车场,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陈某乙的别克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267元)。39、2014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小区附近,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陈某丙的奥迪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6265元)。40、2014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市花都区花城街紫薇路骏威小学门口,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黄某甲的保时捷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3983元),后经电话联系,向被害人黄某甲索某600元。41、2014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市花都区花城街紫薇路骏威小学门口,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黄某乙的宝马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2809元),后经电话联系,向被害人黄某乙索某500元。42、2014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市花都区迎宾大道大运家园南门水池旁,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吾莹萍的路虎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2017元),后经电话联系,向被害人吾莹萍索某400元。43、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周朋飞到本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狮峰花园7号铺门口,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胡某的宝马牌小汽车倒后镜2片(价值9164元)。综上,被告人周朋飞共盗走车辆倒后镜89片(共价值118477元),并成功索取财物共计6600元。2014年9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朋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朋飞在庭审过程中亦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指认案发现场照片、银行查询资料、手机通话清单、证人符某的证言、被害人巫某、邓某、李某丙、吴某、余某、孔某、葛某、张某乙、李某辛、饶某、李某丁、李某戊、周某、杨某、陈某乙、刘某乙、肖某、陆某、梁某甲、利某、严某、黄某乙、吾莹萍、胡某、李某壬、梁某乙、傅某、林某、叶某乙、黄某甲、李某己、刘某丁、潘某、陈某甲、艾某、陈某丙、张某甲、蔡某、邝绍球、刘某甲、李某乙、刘某丙、马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朋飞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和现场监控录像光碟4张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朋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提出的判处被告人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情节,并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移送处理的U盾及银行卡不属于作案工具,不予处理,由扣押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扣押的不粘胶纸片属本案书证,应随卷归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朋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清)。二、扣押的赃款1300元、作案工具小杨树手机、HTC手机、手机USIM卡2张等,均予以没收(现暂扣在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由该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郝芬梅审 判 员  李文锋人民陪审员  王丽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茜茹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