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新英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新英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潭爱。被执行人新英杰电子有限公司(NEWELITEELECTRONICSCOMPANYLIMITED.)。法定代表人吕宁思。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英文名LUSYLVESTRE),男,法国公民,1962年7月17日出生,护照号码13CE94219。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1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新英杰电子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货款1232485.20元及利息(以1232485.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3月16日起计至该判决确定的应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吕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373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吕某甲于2015年6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50万元(含利息27万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在招商银行深圳南山支行75×××02账户支付23万元,余款分三期付至上述账户,即分别于2015年12月26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和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27万元;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前支付案件执行费17400元,该款项付至福田法院执行款账户(开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民生银行深圳福民支行,账号:18×××66);三、如被执行人不能如期履行第一、二项,福田法院将按(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18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剩余债务。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债务履行期限进行了重新约定,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超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