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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建忠与张玉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忠,张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字第1492号原告刘建忠。被告张玉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玉海所有的位于惠民县桑落墅镇永莘路北侧的沿街房(产权证号:6-00**)。查封期间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准买卖、过户,抵押、赠与,不准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长俎永国审判员  赵长征审判员  杲建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