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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董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尔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岳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