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东平诉李立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平,李立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19号原告:李东平,男,汉族,1953年2月13日生,住平原县被告:李立军,男,汉族,1976年2月21日生,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平诉被告李立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蔡连文人民陪审员 王立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秀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