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孙其翠与贾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其翠,贾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53号申请执行人孙其翠,47岁,居民。被执行人贾梅,50岁,居民。申请执行人孙其翠与被执行人贾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4)滨开民初字第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贾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其翠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滨开民初字第01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