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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5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洁、宁波康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罗洁,宁波康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小荣,晁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580-2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洁,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康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永安。法定代表人:王小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80315001X被执行人:王小荣,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晁迪波,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449号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洁、宁波康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小荣、晁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宁波康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浙B×××××的小型汽车,上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罗洁、宁波康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小荣、晁迪波尚需向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513235.80元及相关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100元,申请执行费1753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5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