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林进发与被告山东省乳山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发,山东省乳山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林进发,男,汉族,1945年7月2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告山东省乳山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法定代表人尹刚,该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进发与被告山东省乳山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进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林进发负担。审判员 曾金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静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