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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陆一鸣与覃和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一鸣,覃和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陆一鸣,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覃和核,教师。申请执行人陆一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覃和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武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和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一鸣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和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陆一鸣借款44200元。现被执行人覃和核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武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题审判员  陆 荣审判员  谢玉养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小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