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登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350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宁某,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仁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宁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