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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15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舰予与刘树朴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舰予,刘树朴,刘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539-1号原告刘舰予,男,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济南监狱主任科员,住济南市被告刘树朴,男,1938年3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公安厅退休干部,住济南市被告刘峰,女,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身份号码:37010319730911672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舰予与被告刘树朴、刘峰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舰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舰予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舰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0元,减半收取5540元,由原告刘舰予负担。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