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新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雯与程某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雯,程某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新民初字第104号原告:王某雯,女,1986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委托代理人:吴仲江,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耀宗,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程某明,男,1979年9月出生,现住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雯诉被告程某明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雅明于2015年6月1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方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王某雯负担。审判员 梁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彩凤第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