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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隋思乐与袁国财、任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思乐,袁国财,任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01号原告隋思乐,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委托代理人陈黎,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东宁县东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告袁国财,男,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其它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任秀英,女,其它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思乐诉被告袁国财、任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