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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顾少春与王光炎、曹冬珍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顾少春,王光炎,曹冬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79号申请执行人顾少春。被执行人王光炎。被执行人曹冬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光炎、曹冬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王光炎、曹冬珍于2015年5月15日前向顾少春支付2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6,410元、执行费2,996元由王光炎、曹冬珍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限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光炎、曹冬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9,406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民审判员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