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吴与庄黎荣、漳州龙池酒店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吴,庄黎荣,漳州龙池酒店有限公司,阙东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7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吴,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林跃辉,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智煌,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黎荣,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仙游县,现住漳州市龙池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龙池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池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越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仰宁,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淑芬,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阙东海,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上诉人黄吴与被上诉人庄黎荣、漳州龙池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池酒店公司”)、原审被告阙东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龙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判决阙东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吴装饰装修工程款4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12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同时判决驳回黄吴对庄黎荣及龙池酒店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原告黄吴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吴在二审审理期间补充提交的新证据及证人曾某的证言,可能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龙海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孟庆彩审 判 员 张海泉代理审判员 卢津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小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