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行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肖先义、吴陈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肖先义,吴陈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行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负责人林辉,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肖先义,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被执行人吴陈素,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先义、吴陈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但处置该财产需一定程序和时间,为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