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与顾建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顾建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商初字第37-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79号。负责人毛建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安丽娜、柳新,均系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无锡支行)与被告顾建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无锡支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无锡支行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无锡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8元(已由广发银行无锡支行预交),由广发银行无锡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汤 然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王 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韦柔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