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亚民与被告张孝、尹永福、张海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民,张孝,尹永福,张海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55号原告陈亚民被告张孝被告尹永福被告张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民与被告张孝、尹永福、张海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因考虑到此案证据不足,还需准备其他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准许原陈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海峰审 判 员 魏洪林人民陪审员 马天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单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