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合肥普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明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普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普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炜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博、孟恩海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明华,女,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户民初字第025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6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25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 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