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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程亮与邢光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亮,邢光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578号原告程亮。被告邢光彩。原告程亮诉被告邢光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雍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光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亮诉称:2013年5月20日,被告因开办砖瓦厂,向原告求购燃料(木屑)。当时被告因经济困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程亮木屑伍仟捌佰捌拾元整,邢光彩,2013.5.20。”。后原告多次索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邢光彩给付原告欠款588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邢光彩承担。被告邢光彩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出售燃料(木屑),由他人送给被告邢光彩。被告邢光彩向原告程亮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程亮木屑伍仟捌佰捌拾元整邢光彩2013.5.20”。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邢光彩未偿还货款。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主张。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清晰、明确,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负有及时足额给付货款之义务。被告邢光彩未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光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程亮货款58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邢光彩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朱雍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洁第1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