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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戴宽双与黄米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宽双,黄米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170号原告:戴宽双。委托代理人:童仙正。被告:黄米富。原告戴宽双为与被告黄米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戴宽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米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黄米富于2012年12月26日向原告戴宽双借款300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1.3%计算利息,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25日,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米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戴宽双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戴宽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戴宽双负担116元,被告黄米富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任宣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