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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执一恢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凌安支行执行锦州市鸿缘祥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凌安支行,锦州市鸿缘祥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执一恢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凌安支行,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中央大街二段**号。负责人黄跃,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锦州市鸿缘祥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北山里25甲。法定代表人张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锦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号。法定代表人刘启振,该中心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凌安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锦州市鸿缘祥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锦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已于2003年12月22日按照本院(2003)锦民三合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义务及交通银行的付款通知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锦民三合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岩审判员 赵晓民审判员 孙延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正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