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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四川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永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吴永良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990号原告四川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13号A栋6楼12号。法定代表人徐兴平被告吴永良,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永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鲜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先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