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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象山元华印染有限公司与宁波知音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元华印染有限公司,宁波知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019号原告:象山元华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北塘。法定代表人:谢立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月琴,宁波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知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园中路22号。法定代表人:蒋亿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元华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知音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5)甬象商初字第1019-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并依法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原告以双方已经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元华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5元,减半收取1902.5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222.5元,由原告象山元华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文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森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