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肖琼、杨晖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肖琼,杨晖,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328号申请人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汉口花园淡莲轩20栋8号,9号。法定代表人陈江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浩(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兴中(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琼,被申请人杨晖,被申请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州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杨晖,总经理。申请人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琼、杨晖、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肖琼、杨晖、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汉 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