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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昌斌与朱法中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斌,朱法中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53号原告:王昌斌,农民。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梅发菊,农民。委托代理人:吉怀江,凤阳县殷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法中,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巧萍,合肥欧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斌与被告朱法中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斌于2015年6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昌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昌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