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昌斌与朱法中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斌,朱法中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53号原告:王昌斌,农民。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梅发菊,农民。委托代理人:吉怀江,凤阳县殷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法中,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巧萍,合肥欧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斌与被告朱法中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斌于2015年6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昌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昌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