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揭普法洪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洪民初字第100号原告:高××,女,汉族,现住普宁市洪阳镇林惠山村。被告:王××,男,汉族,现住普宁市洪阳镇丘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6月12日以为了家庭幸福和女儿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负担。审判员  林少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