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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商华祥与陈培波、刘德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华祥,陈培波,刘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民初字第679号原告商华祥。被告陈培波。被告刘德胜。本院受理原告商华祥与被告陈培波、刘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商华祥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商华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7.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