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州中民终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忠江与王荣、丁毓鹤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荣,丁毓鹤,丁毓奕,刘忠江,王桂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民终字第00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毓鹤,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章龙,随州市曾都区洛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毓奕,女,199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江,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王桂洲,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红应,男,汉族,1980年4月18日出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王荣、丁毓鹤、丁毓奕因与被上诉人刘忠江及原审被告王桂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荣、丁毓鹤、丁毓奕。审判长 王艳丽审判员 詹君健审判员 戴浩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