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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州中民终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忠江与王荣、丁毓鹤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荣,丁毓鹤,丁毓奕,刘忠江,王桂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民终字第00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毓鹤,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章龙,随州市曾都区洛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毓奕,女,199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江,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王桂洲,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红应,男,汉族,1980年4月18日出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王荣、丁毓鹤、丁毓奕因与被上诉人刘忠江及原审被告王桂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荣、丁毓鹤、丁毓奕。审判长  王艳丽审判员  詹君健审判员  戴浩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