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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保新与刘端平、李兰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新,刘端平,李兰英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40号原告:张保新,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端平,男,194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兰英,女,194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保新与被告刘端平、李兰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保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端平、李兰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保新诉称:被告购买原告在阜南县××××村开发建设的商住房,已付160000元,下欠40000元未付。要求偿还欠款40000元和利息453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欠条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40000元。3、南美办(2013)6号:阜南县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该房屋建造的合理、合法性。4、借款借据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从银行的借款利率作为计算利息的依据。5、申请证人杨某出庭作证,证明:两被告找亲戚看过房屋后才购买的。证人杨某出庭作证,证明:我证明两被告找他女婿看过房子后,当场通过银行转款16万元给原告,我是开出租车的,当天原告包我车,我们一块到现场,我看到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2008年7月10日,阜南县××××村与阜阳市永兴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朱寨镇大刘村新农村建设合作协议》,约定占地3.15亩。2012年9月1日,阜阳市永兴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原告建设,但工程未能实际施工。2013年6月18日,原告根据阜南县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南美办2013-6号)《关于下达2013年6-7两个月全县美好乡村8个重点示范村建设任务的通知》的精神,开始组织施工。2013年6月20日,原告与阜南县朱寨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后开始建设阜南县××××村和谐中心村工程,共建设七套二层住房,同年年底竣工。被告取得了一套房屋使用权并支付给原告购房款160000元,余款未付。2014年1月3日,被告刘端平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今欠到张保新现金肆万元正。本案在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冻结了两被告在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元。本院认为:美好乡村建设是安徽省促进了农村面貌改善,惠及全省农民的最大民生工程之一。被告取得了房屋使用权并占有使用,应当支付购房款。被告欠原告购房款,有欠条记录在卷,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共同偿还购房款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和利率,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端平、李兰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房屋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张保新负担113元,被告刘端平、李兰英负担8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被告刘端平、李兰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刚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党 杰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告知事项一、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二、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我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账号:13×××4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并请通知主审法官:XX,办公电话0558-671****,1396655****;通讯地址:皖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236300。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