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明锋与陈日光、张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锋,陈日光,张林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558号原告陈明锋。被告陈日光。被告张林萍。原告陈明锋诉被告陈日光、张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蓝照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锋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明锋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6日,二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自2014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为主张其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12月6日由被告陈日光签字确认的借条一张。二被告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日光与张林萍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2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6日,被告陈日光向原告陈明锋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月利率3%,未具体约定借期,并由被告陈日光出具借条一张。该笔借款二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陈明锋与被告陈日光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则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日光、张林萍归还原告陈明锋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自2014年12月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蓝照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昊夫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搜索“”